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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加強央企境外國有產權管理

國資委發文稱,中央企業要切實履行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的主體責任,將實際控制企業納入管理範圍;加強對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續動態管控。

國資委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要嚴控新增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確有必要新增的,統一由中央企業批准並報送國資委備案。對於特殊目的公司,要逐一論證存續的必要性,依法依規及時註銷已無存續必要的企業。確有困難的,要明確處置計劃。

通知並指出,中央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境外企業國有產權在國有全資企業之間流轉的,可以比照境內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相關規定,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規,採用零對價、1元(或1單位相關貨幣)轉讓方式進行。

中央企業要加大境外產權管理監督檢查力度,每年對境外產權管理狀況進行專項分析,包括但不限於境外產權主要分佈區域、資產規模、經營業務、公司治理、上一年度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特殊目的公司整體情況及規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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