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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支付機構間不得相互開立支付賬戶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直接全額交存至人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設6個月過渡期。

人行表示,隨着條碼支付等新興支付產品的興起,支付機構間的合作逐步增加,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之間因合作產生的、基於真實交易的客戶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清算機構辦理。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範資金風險,明確規定支付機構間不得相互直接開放支付業務接口、不得相互開立支付賬戶,以及由此進行客戶備付金劃轉。

同時,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可以選擇1家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開立1個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確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選擇1家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開立1個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作為備用賬戶。

開展跨境外滙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原則上可以選擇不超過2家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每家銀行可開立1個跨境外滙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人行強調,明確不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清算機構違規從事或變相從事備付金業務的,將責令其終止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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