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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富商品及時富證券遭證監譴責及罰款

時富商品及時富證券因干犯與處理客戶款項相關的監管違規行為及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分別罰款490萬元及140萬元。

證監會發現,時富商品為了方便運作,在2009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間約180次從客戶賬戶轉出約4400萬元,以向客戶主任支付每月的佣金回扣。每次轉賬所涉金額介乎24.9萬元至超過100萬元。

時富商品多數在從客戶信託賬戶初次提款後數日才填補相關客戶資金所出現的不足之數,其中一次是在提款後41日才填補有關不足之數。時富商品無法追索開始上述做法的確實日子,有關安排可能已沿用超過20年。

證監會亦發現,時富證券在2015年7月8日,曾利用一項同日資金調換安排,將合共4000萬元的款項從其客戶信託賬戶轉至時富商品的客戶信託賬戶,令時富商品能及時應付港交所的多項追繳保證金通知。

時富商品及時富證券沒有落實妥善的監控措施以保障客戶款項,亦沒有就處理客戶款項監督其職員,導致它們的會計及財資職員在極少的監督、指示或指引下,實際上可自由處理客戶款項。由於穩妥保管客戶資產是持牌法團的基本責任,故即使客戶資產沒有蒙受損失,任何違反這項責任的行為是不能姑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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