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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會不建議同股不同權混合模式

港交所(00388)正就企業版「同股不同權」(WVR)進行市場諮詢,投資基金公會向港交所提交的意見中,強烈認為不應允許發行人同時擁有「個人」和「法團股東」不同投票權的混合模式,公司應只可二選一。

公會認為,混合模式會令整體結構極為複雜,尤其對散戶投資者而言,很難加以掌握。為審慎起見,建議循序漸進,先容許單一模式,即在「個人」和「法團股東」身份的不同投票權中二選一,讓制度運行了兩年左右,檢討實際落實情況,再進行諮詢去探討混合模式的可行性。

在日落條款方面,港交所建議日落條款以10年為期,並可以再延長5年。但公會認為,以10年為期太長,建議將期限縮短一半至5年。當5年過後想延續日落期,每次都要由獨立股東投票決定,並需要將投票結果公開,每次最多只可延續3年。

公會主席李錦榮表示,公會一貫立場都認為「一股一票」是良好企業管治的基石,但考慮到實際情況,隨着資本市場發展,採用「同股不同權」架構的新經濟企業上市,能為市場帶來增長潛力,不希望本港錯失機會。但香港在引入企業版「同股不同權」時,也不能放棄對投資者的保障,有需要從條款方面加強監管。

美國國務卿向國會作證指香港不再具備高度自治,本港特殊地位可能不保。李錦榮稱,本港最重要是資金可以自由流動,和提供開放的營商環境,以吸引國際金融機構在香港展開業務。在基金層面,暫未見有大量資金流出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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