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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通原總經理李國華一審判囚16年

中國聯通集團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國華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李國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款6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600萬元;對李國華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2年,李國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6645萬餘元(人民幣‧下同),其中2159萬餘元未實際取得。李國華在擔任江西省郵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國家郵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4996萬餘元。

法院認為,李國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鑑於李國華部分受賄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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