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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訂《維護國安條例》附屬法例 將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

特區政府擬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並為更有效地實施《港區國安法》關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公署」) 的職責的條文,訂立附屬法例,以及擬根據《國安條例》宣布公署的某些處所為禁地的建議。

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文件指出,為了使國安委統籌、協調香港特區各有關機構和組織落實公署「監督指導」的角色更明確,特區政府認為應在附屬法例中加入條文,描述國安委及其秘書處在落實公署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意見方面的角色。

特區政府亦建議在附屬法例中訂明,為公署有效履行在《港區國安法》第55條所規定的情形下管轄案件的職責,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另外,特區政府建議在附屬法例中加入一項原則性條文,明確與公署相關的工作資料的保密義務,並規定任何人不得獲取、管有或披露有關資料,但如公署已公開該等資料或向該人給予合法權限,則屬例外。

文件稱,未經授權而披露公署辦案的相關資料,會損害公署的調查並引起嚴重後果危害國家安全,為確保公署辦案的有關情況得以高度保密,特區政府建議在附屬法例訂立罪行,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理案件,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與該項調查有關的任何資料。

文件提到,假冒公署人員和偽造公署的法律文書、證件等文件的行為,可能引起嚴重後果,也會損害社會大眾配合公署依法執行職務的意願。考慮到假冒公署人員和偽造公署文件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為了保障公署依法履職和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認為不論行為人的意圖如何,也應該在附屬法例中訂明罪行,施加刑事責任以阻嚇。

文件又指,公署的履職場所,固然應當依法受到適當保護,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該等場所的行為,以減低國家安全風險,特別是與間諜行為相關的風險。就此,特區政府建議行政長官藉在憲報刊登命令,宣布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擬劃為禁地的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

特區政府表示,將盡快敲定《國安條例》第110條的附屬法例及第42條宣布禁地命令的條文,並盡快就兩項附屬法例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考慮到兩項附屬法例對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特區政府建議兩項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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