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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正式頒令三人賠康佰小股東1.92億

證監會去年與已除牌的康佰控股前執行董事廖天立、李敏滔,以及幕後董事吳國輝達成和解,透過簡易程序解決在高等法院針對他們的法律程序。3人同意向康佰控股支付約1.92億元的賠償,以分發予該已除牌公司的獨立公眾股東。

證監會今日在原訟法庭取得命令,使康佰控股的公眾股東將以特別股息的形式收取歷來最高的賠償,以及上述3人因干犯失當行為而被取消董事資格。

該法庭命令是在證監會達成首宗同類和解後作出,3人被飭令向一名由證監會與康佰共同委任的管理人支付約1.92億元,以作為特別股息重新分發予獨立公眾股東。

此外,上述3人均不得擔任任何法團的董事、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以及不得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前者為期12年,後者2人各為期8年。3人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在是次法律程序中的訟費。

證監會行政總裁梁鳳儀表示,這項法庭裁決顯示證監會具有使上市公司實際控權人對其失當行為接受問責的權力,確保他們需為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後果。該裁決亦開創對受影響股東提供直接賠償的先例,展現了證監會努力不懈地探索各種渠道,達成最公平和高效的解決方案,以保障投資大眾。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廖天立和李敏滔在相關時期根據吳國輝的指令和指示來經營和管理康佰的事務。三人在2016年及2017年合謀策劃按被大幅推高2.29億元的定價,收購兩個附屬公司集團,並向與吳國輝相關的實體支付合共6400萬元的虛構貸款利息和費用,以及在2016年至2019年的多個會計期間內,透過該等與吳國輝相關的實體大幅虛增康佰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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