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國安公署調查最高囚7年
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兩項附屬法例,就駐港國安公署的職責條文訂明具體細節,兩項附例今午刊憲,即時生效。
政府列出違反相關附例罪行罰則,當中沒有遵從向其送達的法律文書,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或文件,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披露公署正採取的措施或偵查行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此外,抗拒或妨礙公署或其人員執行職務,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假冒公署人員或假裝可影響公署人員,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偽造公署文件,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