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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保險原董事長李全貪污收賄判死緩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全涉嫌貪污、受賄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對李全判死緩。

央視新聞報道,法院對李全以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收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李全貪污所得財物返還被害單位,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追繳在案的李全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24年3月,李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非法佔有相關業務收益,共折合逾1.08億元(人民幣‧下同)。2010年至2023年,李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業務合作、基金認購等方面提供協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05億餘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全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且數額均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併罰。鑑於其貪污、受賄犯罪中均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其貪污、受賄實際所得財物及孳息已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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