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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等八部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法律地位

人民銀行等八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其中明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

通知稱,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散式賬本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在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訊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相關金融產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

掛鈎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幣的部分功能。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鈎人民幣的穩定幣。

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是指使用加密技術及分散式賬本或類似技術,將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等轉化為代幣或者具有代幣特性的其他權益、債券憑證,並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

通知提到,國家發改委同相關部門嚴格管控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持續推進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工作,全面梳理排查並關停存量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嚴禁新增「挖礦」項目,嚴禁「礦機」生產企業在境內提供「礦機」銷售等各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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