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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取得裕承科金前任董事賠償令及取消資格令

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命令,要求裕承科金(00279)(在關鍵時間名為民豐企業控股)前非執行董事廖駿倫及前董事總經理許廣熙向該公司支付5750萬元的賠償,原因是他們在收購及出售廖氏集團股權一事上導致該公司蒙受財務損失。

此外,廖及許未經法庭許可,不得擔任裕承科金及任何其他法團的董事,及不得以任何方式關涉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分別為期8年及6年。特別是法庭裁定廖的失當行為最為嚴重,而許亦在上述交易中擔當主要角色。

裕承科金另外7名前任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即盧更新、柯淑儀、孫益麟、Scott Allen Phillips、Agustin V Que、Gary Drew Douglas及Peter Temple Whitelam,被法庭取消董事資格,為期一年至兩年不等。他們與廖及許亦被飭令向證監會支付訟費。

證監會於2016年10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法律程序,尋求對他們作出法庭命令,指他們在涉及於2011年收購及隨後數月內出售廖氏集團股權一事上違反董事責任,導致裕承科金蒙受重大損失。

法庭裁定,廖、許及該7名前任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對裕承科金的業務及事務曾以欺壓方式經營或處理,涉及對該公司或其成員作出虧空、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或構成不公平損害,須承擔責任,遂作出賠償令及取消資格令。不論他們是執行董事或非執行董事,他們在管理裕承科金業務上均負有同等法律責任,包括有責任審視可能直接影響股東利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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