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丨中證監:增設第四套上市標準 適時推股指期貨
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深化創業板改革 更好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意見》,從優化發行上市標準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積極發揮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審核註冊效率等方面提出8條改革舉措。其中,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為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優質創新創業企業提供更好金融服務。
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
中證監發言人指出,這次改革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通過引入收入複合增長率、研發投入等成長性、創新性指標,與市值、收入指標進行組合,以更好支持具備高成長潛力與突出創新能力的優質企業。具體來看,共有兩項指標,一是「預計市值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下同),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最近3年營收複合增長率不低於30%」,主要適用於新興產業領域企業;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4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最近3年累計研發投入不低於1億元且佔營收比例不低於15%」,主要適用於未來產業領域企業。
發言人稱,考慮到適用第四套標準上市的企業具有高成長性、不確定性大等特點,中證監將嚴把發行上市准入關,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突出成長性、創新性要求,嚴守財務真實性底線,嚴防「帶病申報」「一哄而上」,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對於首發上市時尚未盈利的企業,在實現盈利前,股票簡稱之後添加特別標識「U」,持續提示相關風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等。
支持吸收合併境內上市未滿3年公司
《意見》又明確,完善融資併購制度,提升股債融資靈活性便利性。推動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在創業板落地實施,允許「一次註冊、多次發行」,同時完善簡易程序再融資制度,簡化公司決策程序,提升再融資效率;持續推動「併購六條」在創業板落實落地。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立足主業,吸收合併境內上市未滿3年的公司,提升產業鏈整合質效,同時繼續履行限售期相關監管要求。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科技創新債券、綠色債券、知識產權證券化等產品,支持優質公司適用公司債券簡明訊息披露安排。
適時推出創業板股指期貨
《意見》提出,在創業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引入創業板相關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ETF)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機制,允許基金投顧配置創業板ETF,將創業板ETF納入基金通平台轉讓。優化創業板寬基指數體系,推出更多創業板相關ETF產品和期權品種,適時推出創業板股指期貨。優化戰略投資者認定標準,支持符合條件的中長期資金作為戰略投資者參與創業板上市公司定向增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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