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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譴責合景泰富及多名董事等7人

港交所譴責合景泰富(01813),並譴責執行董事、主席及前授權代表孔健岷;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孔健濤;執行董事孔健楠;執行董事蔡風佳;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主席譚振輝;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成員羅耀榮;前公司秘書及授權代表陳健威,以及進一步指令他們完成18小時的培訓。

個案有關該公司遲遲未有就兩項於2023年8月完成的主要交易發送資料通函,以及一直未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回覆港交所的查詢。其中:該公司發送通函的期限獲延長至2023年12月。然而,儘管港交所多次提醒,該公司直至上市規則執行部就有關事宜展開調查後,才於2025年4月下旬發送資料通函,延誤了16個月之久。

港交所四度作出書面查詢,該公司均未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回覆。該公司缺乏適當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以致未能監察其就該兩項主要交易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以及未能確保港交所的來函及查詢可適時上報董事會。

港交所裁定相關董事未有履行其董事職責。他們依賴陳健威安排編備及發送通函,卻未有監察或跟進有關進展。他們對陳健威的依賴屬過度及不合理。孔健岷及陳健威作為該公司當時的授權代表,並未擔當該公司與港交所之間的主要溝通渠道。他們完全沒有或未有適時將港交所的查詢上報董事會。他們甚至因公務繁忙或不在辦公室而完全沒有或未有適時查看電郵,亦未有作出其他安排,以確保該公司與港交所維持有效溝通。

就港交所駁回該公司有關延長發送通函期限的申請、發送通函的情況以及港交所的查詢等,陳健威均未有上報董事會。他在未有諮詢或通知董事會的情況下,擅自決定不分配按《上市規則》規定編備及發送通函,所需的財務資源和人手。根據《上市規則》,他須為其作為及不作為而導致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一事負責。

所有相關人士於港交所擬作出紀律行動較早階段,便承認其各自違反《上市規則》下的規定及/或責任,並提出一系列補救措施,而根據該公司所述,有關措施都已經或即將實施。他們同意接受上市委員會對其施加的制裁及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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