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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AMC)不得幫助金融機構等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不得為融資平台提供融資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辦法》明確地方AMC不得從事的行為,包括不得收購虛構資產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債權資產,或者以收購不良資產名義為企業、項目提供融資;不得幫助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美化報表,為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不得違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相關政策,為融資平台提供融資通道,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以及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違規輸送利益,或者協助任何單位或個人逃廢債務等。

《辦法》同時要求,地方AMC應當立足本地,在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原則上不得跨區域經營;不得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通過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非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資。

此外,地方AMC應當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制訂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強化自身流動性風險管理,合理控制債務規模,提高存量項目專業化處置能力,防止出現債務違約,並規定地方AMC對全部關聯方的債權餘額不得超過自身上季末淨資產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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