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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就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徵求意見

人民銀行就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開展徵求意見,進一步支持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新規將銀行業務空間與其資本水平、資金實力相掛鈎,提倡有多大能力做多大業務。

意見稿出,新規覆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各類業務,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納入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不含清算行)之間存在實質債權債務關係的各類人民幣資金融入和融出業務,支持規範發展。同時,新規引入逆周期調節機制,人行將適時調整相關參數,參數調整可針對部分或全部銀行進行。

此外,新規明確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期限不超過一年,與境內同業業務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要求相銜接;農村金融機構不得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存量業務自然到期,因農村金融機構涉外業務量較小,國際結算業務能力、涉外風險管理能力普遍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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