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塑膠飲料容器及紙包飲品盒須設回收服務
環境及生態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初步構思採納「市場主導模式」,飲料供應商須要安排塑膠飲料容器及紙包飲品盒的回收服務。計劃將涵蓋容積100毫升至2公升之間,由塑膠飲料容器或紙包飲品盒盛載的飲料產品。當局計劃於今年上半年提交有關修訂條例草案。
任何飲料供應商在香港分發受規管飲料產品前,須登記成為「登記飲料供應商」,亦須登記其將分發的受規管飲料產品,並在產品上加上指定標誌以作識別。此外,登記飲料供應商須每半年向環保署申報已登記飲料產品的分發量資料。
當局提出,大型零售店舖須設立指定退還點,方便市民回收飲料容器,初步建議為每個塑膠飲料容器及紙包飲品盒提供不少於0.1元回贈,以鼓勵公眾回收飲料容器。指定退還點會透過產品條碼識別已登記的飲料產品,並為每個已登記產品的容器提供回贈。
局方表示,飲料供應商有責任達成政府訂定的法定回收目標,他們可自行回收或聘用市場上的營運者。營運者須履行責任,包括達到回收目標及向環保署提交回收量的申報和審計報告。
當局指出,同意將「首階段」的回收目標定於一個較務實的水平,政府會定期檢視實際的回收情況,再逐步提高法定回收目標,預計在計劃推出後6至8年,可以達至第四階段的回收目標,與其他地區的平均回收率相若。若自行回收的飲料供應商或計劃營運者未能達到回收目標,政府正考慮可能就回收量差額追收回收款項,從而為他們達致回收目標提供經濟誘因。
在計劃推行後,零售商須採取切實可行措施,確保銷售的受規管飲料產品為已登記產品,並由登記飲料供應商提供。當局認為只有大型並且銷售包括受規管飲料產品的零售店舖,才須設立指定退還點。考慮到部分參展商在香港分發少量或新引進的受規管飲料產品作展覽及商業推廣,當局有需要為計劃定立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