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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原董事長趙偉國涉貪一審判死緩

央視新聞報道,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紫光集團前董事長趙偉國貪污、為親友非法牟利、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法院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趙偉國違法所得返還被害單位。

法院對趙偉國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權利全部財產;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8至2021年,趙偉國利用職務便利,與特定關係人李祿媛共謀,由李祿媛實際控制的公司低價購買原本應由紫光集團購買的房產,獲取房產溢價利益,非法佔有國有資產價值逾4.7億元。2014至2021年,趙偉國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李祿媛等特定關係人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李祿媛經營管理的公司購買代建管理服務,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逾8.9億元。2019年,趙偉國也指使其實際控制的上市公司董事,將公司專案以明顯低於市價租賃給李祿媛實際經營的公司,致使上市公司遭受經濟損失逾4645萬元。

法院認為,趙偉國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貪污金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為親友非法牟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貪污罪並罰。

鑑於趙偉國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為親友非法牟利犯罪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事實,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物,涉案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且有重大立功表現,對其所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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