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僅「提供虛假資料」罪具域外效力
立法會內會今早舉行特別會議,通過為已刊憲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兩項附屬法例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委員會不足2小時後展開會議,有議員關注有個別罪行具域外效力。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確認,只有「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一罪有「例外」,而具域外效力。他解釋,由於啟動《香港國安法》第55條後,整個審訊會於內地人民法院指定法院處理,若無域外效力,有人在內地提供假證據,回港後會無法律後果,因此需為該罪行「制造例外」。
「A4聯盟」、九龍中議員楊永杰關注市民拍照時影到公署,會否違法;位於大角咀海帆道、由兩部分組成的禁地之間有兩所學校,當局如何確保學生不會誤闖禁地。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多條條文牽涉「意圖」,「你普通行過,在門口影張相,我相信你不是有意圖,便不牽涉『意圖』」。他說,警方會向學方詳細解釋情況,又指禁地範圍清晰,不會牽涉公眾地方,亦會有足夠指示,相信學校職員或學生會理解禁區及不會誤入。
選委界管浩鳴關注,如市民到禁地外「打卡」時被驅趕會否違法。林定國指,條例到明指明人員可作命令,包括警察及國安公署人員,因此他們在法律上有權力,認為如市民被驅趕卻「夾硬嚟」、「揾嚟搞」,相信要承擔法律責任亦是合情合理,「如果係指明人員叫你唔好做,我亦都諗唔到點解會有咩好爭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