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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稱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時仍有基本人權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正舉行,選委界陳紹雄關注啟動《香港國安法》第55條後,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後,被捕人或嫌疑人是否享有與香港特區法例同等的人權及程序保障,包括緘默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屆時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但仍包含基本原則如無罪推定、不可強逼作供等,「雖然香港法律不適用,但不等於基本的人權自由不存在」。

陳紹雄亦指出,附例為多項罪名訂明相關罰則,關注為何無為「公務人員要按公署要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協助」條文訂罰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出,附例為有關國安公署執行《香港國安法》第55條,而政府責任協助的情況不限於55條,如公務員在非55條情況下不協助,屬違反公務員守則。

委員會副主席、民建聯陳克勤關注,如特區政府與公署對啟動55條有矛盾時,如何解決。鄧炳強稱,條文有明確指出特區政府有責任協助公署查找是否為55條情況。陳克勤亦指,有部分禁地與行人路是「一步之遙」,條例要保障無惡意、誤闖的市民,舉例「行過跌咗5蚊、入去執番」。鄧炳強稱,禁地建築物以外牆為分隔,理論上不會在行經公眾地方時進入禁區。

民建聯周浩鼎及陳克勤問及,如有人發放假消息,指國安公署正作出調查,關注會否構成披露懷疑公署正在辦理的案件,或假冒公署人員。林定國說,稱本港足夠法律工具制止有關行為,「譬如佢講話有人查緊我,佢根本係針對緊我,即係破壞我聲譽。如果係我,我一定告佢誹謗,一定攞禁制令。」

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則說,控罪首要元素為有相關調查,亦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懷疑國安公署正進行偵查,因此「亂咁唱通街」並非觸犯附例罪行,但會否因引起市民恐慌、憎恨,則由其他罪行處理。

多名議員關注無合理辯解而沒遵從向其送達的法律文書罪行中,「送達」一詞的定義。行會召集人、新民黨葉劉淑儀問及,如當事人不在香港、或地址有誤,而未曾收到文書,是否會因未「送達」而不構成罪行。鄧炳強說,如未有收到文書,即為合理辯解,「當然,你都是要證明,你無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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