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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原反恐專員劉躍進受賄逾1.2億人幣 判死緩

公安部原反恐專員(副部長級)、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涉嫌受賄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對劉躍進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劉躍進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20年,劉躍進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長,公安部禁毒局局長、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融資借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21億餘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劉躍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劉躍進1959年1月出生,湖南寧遠人,原是西南政法學院刑偵系學生,畢業加入天津市公安系統工作,2014年10月加入公安部成為黨委委員,次月兼任部長助理,2015年12月出任公安部反恐專員,成為該部領導班子首設有關職位的首任官員,2020年6月離任。他在2018年至2023年亦是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外事委員。劉躍進去年3月被查,同年9月被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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