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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明確滬股通及深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

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滬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深交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引第3號──深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下稱《報告指引》),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將滬股通、深股通投資者納入程序化交易報告範疇。

滬深交易所表示,這是落實《證券法》《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有關程序化交易報告規定的重要舉措,有助於進一步鞏固程序化交易監管的基礎,更好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

據悉,前期滬深兩大交易所分別就《報告指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充分聽取吸收了相關市場機構和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報告指引》整體上與內地現有程序化交易報告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同時兼顧香港市場實際情況,對部分條款及填報字段進行了適應性調整,並為市場預留了較為充分的準備時間。

報告主體方面,以北向投資者識別碼(BCAN碼)為基礎進行報告。

報告路徑方面,由北向投資者向香港經紀商報告,再經由香港聯交所提供給滬深交易所。

報告內容和監管要求方面,和境內整體保持一致。對未按要求履行報告及變更報告義務、報告訊息不完備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主體,滬深交易所可以提請香港聯交所協助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實施時間方面,上述《報告指引》將於2026年1月12日起正式實施。正式實施後3個月內,存量投資者應當完成報告。

滬深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將在證監會統籌下,進一步加強與香港聯交所的跨境監管協作,及時開展培訓,做好規則解讀,保障《報告指引》平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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