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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原總經理李勇受賄案 一審判囚14年

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勇受賄一案,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對李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於1996年至2023年,李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在業務代理、産品銷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6794萬餘元。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李勇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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