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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領牌新例年底實施 運輸署:車主可按實際情況申請豁免

為打擊俗稱「殭屍車」的廢車亂棄置在路邊的情況,運輸署昨天公布,今年12月22日起,署方將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要求車主必須在發出通知書日期的3個月內為車輛領牌,或把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後向署方取消登記。

運輸署助理署長李美鳳在電台節目表示,新條例會引入罪行,提高阻嚇力,車主若在通知期屆滿前仍不採取行動,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如果再犯,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法庭同時亦會頒令,除非已繳付罰款,否則運輸署可以拒絕向有關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

李美鳳表示,車主可按實際情況向當局申請豁免,舉例正等待零件維修車輛、車齡30年或以上作為私人收藏,或者妥善保存於車輛經銷商作為寄賣。

她表示,車主要提供證明,包括合格汽車維修公司的登記文件,證明向其訂購並正等待零件,豁免期一般約1年;車主亦可證明如何妥善保存車輛,譬如擁有私人土地或私人車位,車輛不會霸佔公共道路,初步構思可以批出長達10年的豁免期。但若車主只是租用地方收藏車輛,豁免期便會與租用地方期限看齊。署方稍後會公布申請豁免資格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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