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品案|控方提加刑理據 押後至月底判刑
8名男女涉及2020年初醫院及口岸爆炸品案,其中3人早前被裁定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成,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聽取求情並處理證物及訟費爭議,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判刑,3人須繼續還押。
控方近日就加刑因素提交陳詞,法庭早前亦就3名被告索取心理等報告。控方認為法庭判刑時須考慮被告對社會的潛在危險,指首被告何卓為的心理專家報告指出,被告知悉涉案爆炸品用作威脅特區政府,專家證人亦曾指如果當日羅湖站列車發生爆炸將後果嚴重,對社會有潛在危險,被告亦曾有案底,應視為加刑因素。
代表何卓為律師求情時希望法庭採納10多份親友撰寫的求情信,認為反映被告平時的操行,與心理專家報告不同,又指何卓為出庭作供多日,「係咪壞成咁」法官可自己得出結論。
陳官則表示,雖然欠缺悔意非加刑因素,但這關乎到重犯機會及對社會有否潛在危險。
本案涉及8名男女,其中7名被告被控串謀參與涉及明愛醫院、港鐵羅湖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爆炸品案,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7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不成立。3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5人所有罪名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