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品案丨首被告何卓為囚18年 另2人判監16年8月
第二宗《反恐條例》案件、2020年初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爆炸案,8名男女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企圖製造炸彈」等罪,其中3人早前經審訊被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成,案件今日在高院判刑。
首被告何卓為被判入獄18年,另2被告判囚16年8個月。另外,何卓為違反緩刑令,需執行早前判處的6天監禁,刑期和本案分期執行。
控方認為法庭判刑時須考慮被告對社會的潛在危險,指心理專家報告指出,何卓為知悉涉案爆炸品用作威脅特區政府,專家證人亦曾指如果當日羅湖站列車發生爆炸將後果嚴重,對社會有潛在危險,被告亦曾有案底,應視為加刑因素。
代表何卓為律師求情時希望法庭採納10多份親友撰寫的求情信,認為反映被告平時的操行,與心理專家報告不同,又指何卓為出庭作供多日,「係咪壞成咁」法官可自己得出結論。
法官陳仲衡則表示,雖然欠缺悔意非加刑因素,但這關乎到重犯機會及對社會有否潛在危險。
本案涉及8名男女,其中7名被告被控串謀參與涉及明愛醫院、港鐵羅湖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爆炸品案,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7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不成立。3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5人所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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