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兒條例今日生效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今日起生效,規定社會福利界、教育界和醫療衞生界的25類指明專業人員,如果在工作過程中察覺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正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盡快舉報。若違反規定,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條例》同時為指明專業人員提供保障,禁止任何人故意阻止或阻礙任何指明專業人員作出舉報,或披露作出舉報的指明專業人員的身份。
勞福局發言人表示,《條例》的生效為兒童編織全面而有效的保護網,標誌着香港在保護兒童工作方面的重要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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