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已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1)條,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下稱《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公司註冊處處長已隨即將《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並在憲報刊登有關該項除名的公告,《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即告解散。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法庭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出,黎智英作為《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的控股公司—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多數股東,實際上控制了該3間公司,他密切管理《蘋果日報》並控制其編採方向;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均利用《蘋果日報》的平台發布煽動文章,以及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蘋果日報》的高層人員對黎智英的意圖完全知情,並提供支持,落實黎智英的編採指示。
發言人稱,法庭裁定,第一項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及第二項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所指的串謀,是得到《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的配合的,它們是知情並願意參與其中的。因此有需要為維護國家安全而依據《條例》第360C條行使有關權力,將《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以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自由之間達致合理平衡。
發言人表示,公司註冊處處長已將《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經刊憲後該3間公司即告解散,並已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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