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署:漁護署調查虐待動物工作欠成效 建議修例加強執法權力
申訴專員公署完成就當局打擊殘虐動物工作的主動調查行動,發現漁護署的調查工作有欠成效,公署漁護署向提出45項改善建議,包括積極考慮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加入條文以加強該署人員的執法權力。漁護署已接納所有建議,並開始跟進和落實部分建議。
是項主動調查主要聚焦於審研漁護署就打擊殘虐動物工作的成效,包括就涉嫌殘虐動物的防護及執法工作、宣傳及推廣工作,以及特別針對捕獸器的規管。在2020年至2025年期間,漁護署接到的舉報及警務處經初步調查發現證據而立案的個案數字,整體有上升趨勢,漁護署於去年首6個月接獲的舉報已達251宗,半年個案數量已經接近過去數年的每年平均宗數。
公署調查發現,漁護署的調查工作有欠成效。有個案顯示曾有職員當未能進入單位調查,或未成功接觸被虐待動物,便只根據當時所掌握的資料判斷動物有否被虐待。漁護署解釋,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該署職員只可在住戶同意之下才入屋調查,《條例》亦沒有賦權該署就執法工作向法庭申請手令。
申訴專員陳積志表示,公署認為,漁護署職員若未能確定動物的實際情況便終止跟進,令人質疑有否認真或妥善跟進舉報。調查方式的不足對有心隱藏罪證的違法人士而言並無效用,亦直接影響檢控成效。
公署調查亦發現,就涉及大量動物及須動員大量人力資源的個案,漁護署有制定相關工作指引,但沒有就一般個案制定指引。在欠缺指引下,不同職員做法不盡相同,或會導致每宗個案的調查及執法準則嚴寬不一,影響執法成效。漁護署直到公署展開是次主動調查,才着手制定涵蓋所有懷疑殘虐動物舉報的新工作指引,情況不理想。
是項主動調查行動的另一調查重點,是對非法使用捕獸器的執管。陳積志表示,現時的罰則完全未能反映非法使用捕獸器罪行的嚴重性和危險性,亦無阻嚇能力。捕獸器的暴力性質及危險程度,實與一般攻擊性武器無異,市民若被這些捕獸器誤傷,輕則受傷,重則殘障,甚至死亡。
公署向漁護署提出共45項主要改善建議,包括積極考慮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加入條文以加強該署人員的執法權力,例如毋須在私人處所佔用人同意下進入處所調查的程序;在新工作指引明確訂定啟動大規模個案處理程序須考慮的因素,以及參考現時非法管有和使用攻擊性武器的刑罰水平,積極研究提高非法管有及使用捕獸器的罰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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