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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附屬法例丨李家超:清晰界定機制 由特首發證明書屬嚴謹及適當

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當中提到如特首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中的作為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即屬危害國安犯罪案件。

行政長官李家超出席行會前回應,指目的是根據《國安條例》,已訂明危害國安罪包括「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附例只是要清晰化整個界定機制,目的是為了減少爭拗,強調沒有增加任何適用範圍、擴充罪行定義、亦沒有增加罪行、罰則及權力等。

不少資料情報敏感 只有特首可審閱

李家超指出,行政長官發證明書是嚴謹及嚴肅行為,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在維護國安方面有特別承擔責任,國安是中央事權,今次在香港法律制度下,容許特區履行維護國安責任,除了中央信任外,亦是必須做好的重要工作。

他又稱,行政長官可閱讀或參考很多涉及危害國安的資料與情報,尤其間諜活動,很多涉及國家級的高手,不少資料十分敏感,未必可公開,只有特首才可審閱,因此由特首行使法律權力發出證明書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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