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食環署履行維護國安責任 屬恰當及應該
食環署就食肆、泳池、殮葬商、娛樂場所等牌照新增國安條款,規定持牌人及任何關連人士,不可作出或牽涉任何危害國安的罪行,或不利於國安或香港公眾利益的「冒犯行為」,否則可被釘牌。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早出席行會前見記者時表示,食環署在新簽發及續期牌照時,加入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條款,去防範和制止不利國家安全行為,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責任及義務,是恰當及應該的。
有關條款適用於年宵攤檔租約等
李家超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有公民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香港作為特區,亦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港區國安法》,香港行政機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任何機構、組織及個人,都應遵守維護國家安全所適用的法律。
他又稱,食環署亦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條,即「凡特區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職能,任何人在作出執行該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因素,並據此給予適當的考慮」,因此食環署應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元素以適當考慮,在處理新簽發及續期牌照時會依法行事,有關條款亦在場地租約、包括年宵攤檔及公眾娛樂場所適用。
條款內已很清晰闡釋「冒犯行為」
至於款文提及的「冒犯行為」,李家超指條款內已很清晰闡釋,「冒犯行為」是任何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又或者不利國家安全和香港公眾利益的行為及活動,強調是非常清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