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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 辯方:傳媒應較公眾享有更大自由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辯方繼續結案陳詞。

辯方提到,傳媒有責任為公眾提供資訊,因此應較公眾享有更大自由。法官李運騰提出,法庭責任是憑證據去考慮黎智英是否利用《蘋果日報》向外國請求制裁,與新聞工作無關,重申本案重點在於事實裁斷,即黎智英曾否作出制裁請求。

辯方承認黎智英與《蘋果日報》在《國安法》生效前的確曾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而制裁請求在《國安法》 生效前並不違法,認為控方需證明各方在《國安法》生效後曾達成新串謀協議才可定罪。

另外,辯方質疑從犯證人、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供詞的可信性。辯方指出,張劍虹在申請保釋的誓章中提到,沒有以任何方式,參與制訂《蘋果日報》編採政策,但在庭上作供時,張劍虹卻稱自己負責傳達黎智英的編採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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