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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獲准內地同時設獨資行和分行

為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國務院決定對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明確外國銀行可以在內地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分別於2001年、2006年制定。前者的主要修改內容為取消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險企,應當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且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在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規定外國銀行可以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放寬對外資銀行業務的限制,允許其從事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內地公民定期存款的數額下限,由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下同)改為每筆不少於50萬元,並取消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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