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須遵循公平競爭原則
人民銀行發關布於《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載明的範圍從事支付業務,不得從事支付業務許可證載明範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授信活動。
同時,非銀行支付機構未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和公平競爭原則,嚴重影響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人行可以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建議採取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停止實施集中、按照支付業務類型拆分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措施。
《條例》強調,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自有財產,要求支付機構將備付金存放在人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並明確與之配套的審慎監管措施,充分保障用戶權益。